诺文科风机(北京)有限公司

某某与诺文科风机(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7民初5684号 原告(被告):***,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沈阳市皇姑区居民,住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清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诺文科风机(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692326414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被告)***与被告(原告)诺文科风机(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