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智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龙乾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4979号之三
原告: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行公路3188号8幢JT1260室。
法定代表人:胡寅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杨,上海律宏(湛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智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共和新路4727号202V。
法定代表人:樊艳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智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龙乾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沪0114财保4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龙乾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智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880万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的财产。现根据案情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需解除对上海智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其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号为XXXXXXXXX********银行账户内存款的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智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其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内存款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卫东
审 判 员  范培华
人民陪审员  杜烨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汪燕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