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6974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春泉,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顺达路615号,实际经营地上海市静安区洛川中路7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纪翟路228号,实际经营地上海市闵行区申贵路719号。
法定代表人:徐孙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红黎,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涵,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实际经营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徐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慎,男,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冰,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上海北蔡莲兴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莲园路185号第6幢。
法定代表人:乔志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丽,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正龙,男,195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娟,上海市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莎,上海市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智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共和新路4727号202V。
法定代表人:樊艳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尉贤,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申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北蔡莲兴劳务有限公司、徐正龙、上海智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以诉讼请求和法律责任主题不明确为由,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 刚
审 判 员 张 鑫
人民陪审员 朱 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马晨贵
书 记 员 马晨贵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