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497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智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共和新路4727号202V。
法定代表人:樊艳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行公路3188号8幢JT1260室。
法定代表人:胡寅寅,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智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龙乾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沪0114财保4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龙乾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智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880万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的财产。本院已于2022年9月26日依照上海智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作出(2022)沪0114民初49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对上海智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银行账户内存款1,403万元的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智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其采取的冻结银行账户内剩余存款1,477万元的财产保全措施。为此,案外人樊艳伟提供其持有的上海智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79.2%的股份(对应出资额8,000万元)、上海智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其持有的上海金山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5%的股份(对应出资额1,500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智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银行账户内存款1,477万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查封案外人樊艳伟提供担保的由其所持有的上海智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79.2%的股份(对应出资额8,000万元);
三、查封上海智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由其所持有的上海金山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5%的股份(对应出资额1,500万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卫东
审 判 员 范培华
人民陪审员 杜烨冰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汪燕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