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智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龙乾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497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智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共和新路4727号202V。
法定代表人:樊艳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瑶萍,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行公路3188号8幢JT1260室。
法定代表人:胡寅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杨,上海律宏(湛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智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龙乾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沪0114财保4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龙乾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智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880万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智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其采取的冻结银行账户内存款2,880万元的财产保全措施。为此,案外人樊某、高某提供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产一套(评估报告显示评估价值920万元)、上海智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江苏省苏州市XX园区XX路XX号XX广场XX幢XX室、XX室、403室、XX室、XX室、XX室、XX室、XX室、XX室九套房产(评估报告显示评估价值483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智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银行账户内存款1,403万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查封案外人樊某、高某所有的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的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沪房地闵字2004第0201**);
三、查封上海智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江苏省苏州市XX园区XX路XX号XX广场XX幢XX室、XX室、403室、XX室、XX室、XX室、XX室、XX室、XX室九套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书号:00613998、00613997、00613996、00613995、00613994、00613990、00613985、00613983、00613982)。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卫东
审 判 员  范培华
人民陪审员  杜烨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汪燕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