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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潜江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9005执18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潜江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潜江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鄂96执205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90607.4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潜江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潜江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报告财产,并已向被执行人潜江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潜江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潜江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微信账户,现被执行人潜江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潜江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被执行人潜江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有2090607.4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鄂9005执188号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潜江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潜江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