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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博山水泵设备厂与陕西山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博山水泵设备厂与陕西山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29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304民初142号
原告:山东博山水泵设备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西过境路高速路口立交桥南1000米。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代理人:***,淄博博山亚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陕西山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白仲信。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博山水泵设备厂诉被告陕西山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博山水泵设备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山东博山水泵设备厂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