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11民初2881号
原告:长***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谷国际工业园桐梓坡西路229号A5栋501。
法定代表人:吴艳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女,汉族,1989年8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慈利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被告:***,男,汉族,1982年6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原告长***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长***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长***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8,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长***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鸿森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实习法官助理文沁
书记员 袁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