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38362号之四
原告:东莞禾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科技九路9号1栋2**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YKH87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下摄司街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17046719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业部律师。
原告东莞禾望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东莞禾望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禾望电气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572.36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东莞禾望电气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原告东莞禾望电气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东莞禾望电气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148572.3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