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苏州尧舜环境艺术雕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吴执字第1427-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吴中大道1368号3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苏州尧舜环境艺术雕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苏州市金门商城天福里16号,实际经营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木东路73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苏州尧舜环境艺术雕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3)吴开商初字第01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苏州尧舜环境艺术雕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货款18194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052元,由苏州尧舜环境艺术雕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苏州尧舜环境艺术雕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尧舜环境艺术雕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1839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83992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2660元。
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租用在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木东路7321号厂房内的机器、设备等财产。此后,案外人苏州金圣源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上述查封的机器、设备为该公司所有,要求本院解除查封。该执行异议正在审查中。
另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尧舜环境艺术雕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的登记信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财产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查封机器、设备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吴开商初字第01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栩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虞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