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305执116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富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336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30575984K。
法定代表人:张晋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305民初29号民事判决过程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桂林市××星区环城南××西区××号房屋(产权证号:××号),成交价格为318000元,申请执行人实际到位金额为297897元。除此之外,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股票信息、银行存款等相关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杭德冰
审判员 朱 捷
审判员 周穆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青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