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富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盘成树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327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富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李家村578号-1室。
法定代表人张晋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永明,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盘成树,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申请执行人上海富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成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0327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盘成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经过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车辆登记、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登记情况进行查询,除扣划盘成树2670.82元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盘成树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富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盘成树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2620.82元标的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上海富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戴玮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