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富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305执117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富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府村路336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3XXX984K。

法定代表人:张晋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5年5月1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305民初30号民事判决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股票信息、银行存款等相关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杭德冰

审判员  朱 捷

审判员  周穆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