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上海富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203执16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富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晋珠,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富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203民初29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月8月6日立案执行。
2019年8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并电话告知被执行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8日、2019年12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最终查明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还于2019年11月21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228号康馨佳园14栋房屋一套,该套房屋已被本院查封、冻结。2019年8月21日本院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信息和收益类保险信息,反馈无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8月25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无固定期限。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通过与申请执行人电话已告知,本院同时要求申请人再次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如无其他财产线索我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12月17日,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无新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到2019年12月18日,本案应执行标的为2559775.84元,已执行到位34684元,尚有2525091.84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军
审判员 任 君
审判员 张陆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执行员 周 兵
书记员 冯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