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83执881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富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李家村578号-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城胜利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038658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6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申请执行人上海富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583民初30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协议:一、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富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0000元,违约金40000元,两项合计170000元,于2016年8月底前付清。二、若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按时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上海富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放弃要求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违约金30000元请求;若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则两被告仍须支付该30000元违约金,于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时一并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陈必国名下其他银行存款、公积金、房产信息、车辆登记、土地登记信息等财产信息;经相关协助部门反馈,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无存款,无公积金;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土地登记信息。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以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的破产清算案件。本院将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及风险,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30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周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