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鹏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民申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翠微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再审申请人***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9)甘0602民初9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以与被申请人私下协商已达成一致为由自愿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