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民申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翠微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再审申请人***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9)甘0602民初9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以与被申请人私下协商已达成一致为由自愿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