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林省通力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前郭县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吉林省通力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通力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通力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9元,已减半收取999元,由吉林省通力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999元由本院退还给吉林省通力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