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山漕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通合泰达起重运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山漕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11民初3546号
原告:青岛通合泰达起重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若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上海金山漕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范雪荣,总经理。
被告二: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三:**,男,汉族,1985年7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原告青岛通合泰达起重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山漕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青岛通合泰达起重运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协商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通合泰达起重运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基于原、被告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通合泰达起重运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8元,减半收取1549元,由原告青岛通合泰达起重运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