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山漕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任丘市长兴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漕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281执2783号 申请执行人:任丘市长兴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镇东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094747868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金山漕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漕廊公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134222792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嘉定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042889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任丘市长兴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金山漕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民终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上海金山漕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2021)鲁02民终7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1)鲁0281执2783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