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终118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万细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玲珑集团北京中成英泰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迟少波。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玲珑集团北京中成英泰科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志星
审 判 员 苏丽娟
审 判 员 金珍珍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慧
书 记 员 白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