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9民初1961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万细林,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陈淑成,男,1967年5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唐庆友,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原告***与被告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淑成、唐庆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管红颖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南磊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