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执前调18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申请执行人:周必荣,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执行人: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省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B区18号中康总部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633986788。
负责人:敖翔,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史宾涛,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牡丹区。
***、***、周必荣申请执行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史宾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周必荣同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史宾涛在金融机构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3268332元及利息,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龙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姚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