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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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03执异56号
申请人:鲁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6076483B。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省千亿建筑材料科技产业园B区23号705室。
负责人:徐丽,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633986788。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省千亿建筑材料科技产业园B区18号中康总部大楼。
负责人:万细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鲁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2020)浙0203执1853号执行阶段债权转让协议》、银行电子回单、经公证的债权转让生效通知函、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等证据。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院查明: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审理作出(2019)浙0203民初843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19449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7月8日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浙02民终5366号】,经审理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案号(2020)浙0203执1853号】。2020年8月21日,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结案。
另查明:2021年6月4日,申请执行人***与申请人鲁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执行阶段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将包括(2019)浙0203民初8433号判决书确定的相关债权以及相应权利转让给申请人,转让价格共计人民币97万元。协议签订当日,申请执行人***收到申请人鲁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款97万元。同日,***在《债权转让生效通知函》签名确认其将(2019)浙0203民初843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其债权转让给鲁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县公证处出具(2021)赣洪南证内字第4256号公证书确认***于2021年6月4日去其公证处在《债权转让生效通知函》上签名。
2022年10月12日,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其已知晓***将(2019)浙0203民初8433号民事判决、(2020)浙0203执1853号案件项下的债权转让给鲁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鲁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认可其取得该债权,且履行了通知义务,债权转让依法对债务人发生效力。鲁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鲁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为(2020)浙0203执185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若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吕益键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高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