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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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25执21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633986788。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省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B区18号中康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万细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民终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62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于2022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830元。2022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2)浙0225执2110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文芝
审判员毕妍妍
审判员王博闻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张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