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平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平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昊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91民初101号
原告:江**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大庙街道办事处夏庄村原水泥一厂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昊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李口镇灯塔村(全民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魏强胜,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昊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江苏昊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昊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