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平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平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昊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民初101号之一
原告:江苏平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大庙街道办事处夏庄村原水泥一厂厂房。
法定代表人:孙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得志,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昊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李口镇灯塔村(全民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魏强胜,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平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昊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昊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平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平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昊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4元减半收取542元(原告已预付)、保全费570元,由原告江苏平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蕾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马文娜
书记员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