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威海市联桥国际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市联桥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0执恢64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联桥国际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路106-2号。
法定代表人:慕鎔键,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联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路106-2号。
法定代表人:慕镕键,董事长。
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于兆燕,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1315号3楼。
法定代表人:沈志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市南汇县惠南镇工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东门车站北首。
法定代表人:陈惠中,经理。
被执行人:沈云飞,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执行人:沈志龙,男,196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执行人:沈中华,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联桥国际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市联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9日作出(2012)威仲字第60号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二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700万元、工程质量保修金4752313.48元、仲裁费583619.2元。2017年2月13日,本院作出(2015)威执异字第25号执行裁定书,追加上海市南汇县惠南镇工业公司、沈云飞、沈志龙、沈中华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分别于2018年12月11日、2019年4月1日、2019年11月13日经网络查控平台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均无有效登记信息;2019年2月21日,本院委托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查询被执行人沈云飞名下有位于上海市××路××室(证号:2012007389)一套,因该房产有多轮查封以及有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暂不宜处置。2019年11月1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于兆燕,告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申请悬赏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仲裁委员会(2012)威仲字第6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爱军
审判员  孙建国
审判员  李升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