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威海市联桥置业有限公司、威海市联桥国际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联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路106-2号。
法定代表人:慕镕键,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联桥国际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路106-2号。
法定代表人:慕镕键,董事长。
二申请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于兆燕,山东康桥(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市南汇县惠南镇工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东门车站北首。
法定代表人:严婷婷。
被执行人: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沪南公路2575号1201室。
法定代表人:林卫东。
被执行人:沈中华,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执行人:沈云飞,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执行人:沈志龙,男,196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联桥置业有限公司、威海市联桥国际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市南汇县惠南镇工业公司、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中华、沈云飞、沈志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威仲字第6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威海市联桥置业有限公司、威海市联桥国际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市南汇县惠南镇工业公司、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中华、沈云飞、沈志龙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上述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作出(2012)威执一字第15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沈云飞名下位于上海市××路××室不动产(证号徐2012007389),并委托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后,作出拍卖裁定并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告、拍卖,买受人李胜(身份证号:)于2020年4月1日在第一次拍卖程序以120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拍买款已全部付清。
上述拍卖款扣除应由税务机关扣缴的税款、抵押担保债权款项、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执行案款、被执行人安置费等款项,并由本院收取执行费60458元,余款50267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5日撤回执行申请,并表示待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查封的不动产已处置完毕,被执行人上海市南汇县惠南镇工业公司、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中华、沈云飞、沈志龙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联桥置业有限公司、威海市联桥国际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威仲字第60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宫建军
审判员  周爱军
审判员  孙建国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