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执20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0月4日生,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12月1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卫东。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作出的(2019)苏1283民初8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陆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900元,由被执行人***、陆海公司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预交,被执行人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给申请执行人)。因两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20年6月15日,本院首次接待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在查找不到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2020年6月1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经催促,两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3.2020年6月16日、8月4日、9月18日、10月26日、11月25日,本院先后五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省级、全国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查询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并于2020年6月17日依法分别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6个、被执行人陆海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1个(均余额不足),冻结期限十二个月;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发现并于2020年7月2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陆海公司名下沪L×××**汽车一辆(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查封期限二年;经向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能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
4.2020年7月22日,本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同日,本院依法对两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
5.本院又分别至两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调查,但未发现两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查,被执行人***在南通市崇川市人民法院、启东市人民法院均有执行案件,且均因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6.2020年11月17日,本院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和陆海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了两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并查封了被执行人陆海公司名下的沪L×××**汽车一辆,但因该车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工作和生活必要的消费。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此情况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283民初82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丰海东
审判员  熊小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蒋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