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航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15执恢45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航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航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浦民二(商)初字第21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3月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受理。
2019年3月11日,本院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两被执行人于2019年3月2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两被执行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相关查询,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922.59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对查见的两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了冻结,但目前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此外,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浦民二(商)初字第21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上海航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上海航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