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终105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1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单位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518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审第三人:大连恒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大连恒创房地产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1民初9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931元,减半收取15965.5元,由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剩余15965.5元予以退返。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歆 审判员 阎 妍 审判员 何 川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