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祥鸿商贸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03民初1065号
原告:芜湖祥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火龙岗镇四联社区11-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40200672638437H。
法定代表人:*家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鲁港镇龙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34972757F。
法定代表人:周风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思嘉,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办公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号安建国际大厦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4403003***965490C。
法定代表人:李有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祖珊,公司员工。
第三人: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张公山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40300711790416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艳艳,公司员工。
原告芜湖祥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安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祥鸿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安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祥鸿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安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芜湖祥鸿商贸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