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1102执845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俊雅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U2H8T3P,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丰乐北路317号2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建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27331432,住所地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长丰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滁州市俊雅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建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建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928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陶政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