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内0302民初658号
原告乌海蒙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乌海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乌海蒙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呼德、被告**、被告乌海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岚、刘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审查认为:原告乌海蒙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次诉讼,是代表蒙西世纪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诉讼。即原告认为是根据小区物业委托服务合同进行的诉讼。但原告提交的《小区物业委托服务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1月1日,甲方为海勃湾区蒙西世纪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乙方为内蒙古蒙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到期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合同落款内蒙古蒙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加盖公章。本案漏水事故原告称是发生在2020年1月9日,地点在蒙西世纪城7号楼2单元901户,即被告**的住宅楼道里的暖气跑水所导致,属于海勃湾区蒙西世纪城小区内发生的漏水事故。漏水事故也是在原告提供《小区物业委托服务合同》到期后发生的漏水事故。但原告提供的《小区物业委托服务合同》乙方为“内蒙古蒙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原告“乌海蒙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称不相符。两公司是否为一个公司,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说明。2020年海勃湾区蒙西世纪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否委托本案原告乌海蒙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原告没有提交证据。故乌海蒙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现不能代表海勃湾区蒙西世纪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诉讼。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乌海蒙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77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不由双方负担,待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建平
书记员 候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