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普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泰安德图自动化仪器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普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91民初95号
原告:泰安德图自动化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凤翔路17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元鑫,山东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普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区桔园洲标准厂房59栋三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泰安德图自动化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普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泰安德图自动化仪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安德图自动化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