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台民催字第4号
申请人福建省普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员。
申请人福建省普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城南支行于2014年4月11日签发的银行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汇票号码为10500043/20594865(出票人福建省普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湖南湘能创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持票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省普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