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浩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包乌仁与承德市双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浩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02民初1361号
原告包乌仁,女,1956年10月4日出生,蒙古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双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承德市双桥区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02745444570M。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告中浩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路长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546364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受理了原告包乌仁诉被告承德市双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浩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依法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9年10月31日21时左右,原告乘坐摩托车经过承德市双桥区法院家属楼附近,因被告进行小区改造工程,未将马路恢复原状,仅用木板覆盖,未设置相应的警示设施,致使原告乘坐的摩托车被绊倒,造成原告受伤住院。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多次到被告处协商解决,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56094.90元、护理费22500.00元、住、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0元、营养费450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0元、伤残鉴定费5000.00元(上述六项金额不确定,以鉴定后结果为准);医药费52000.00元,后续治疗费500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确定不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9.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佟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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