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481民催22号
申请人:莱芜市信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芜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80770283G。
法定代表人:刘金生,执行董事。
申请人莱芜市信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1日发出公告,于2017年10月12日刊登于《人民法院报》公告栏,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莱芜市信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1份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28879561,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德距铝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沁翔化工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6年11月1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5月15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莱芜市信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莱芜市信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PAGE*ArabicDash?-2-?
?PAGE*ArabicDash?-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