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莱芜信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奇台县新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莱芜市信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2325民初635号
原告:奇台县新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奇台县乌奇公路公正计量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董文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信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高新区鹏泉东大街201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55年7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济南市历下区。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奇台县新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信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5日立案。原告奇台县新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奇台县新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奇台县新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664元减半收取1332元,由原告奇台县新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长潘俊位
审判员石志亮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