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7民初1084号
原告:**燊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济南市章丘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章丘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莱芜信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燊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莱芜信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燊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燊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燊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20元,减半收取计8060元,由**燊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群
**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7民初1084号
原告:**燊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济南市章丘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章丘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莱芜信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燊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莱芜信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燊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燊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燊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20元,减半收取计8060元,由**燊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