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22民初1037号
原告:**,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上海松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文翔路50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松投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现原告***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上海松投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上海松投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松投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仇惠
书记员董亚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