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投实业有限公司

1037某某与上海松投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22民初1037号
原告:**,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上海松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文翔路50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松投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现原告***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上海松投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上海松投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松投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仇惠
书记员董亚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