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投实业有限公司

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松投实业有限公司、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大民初字第02724号
原告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射阳县合德人民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乐涛,上海厚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公兴路88号2幢2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2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丰市兴城华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健康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与被告上海松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投公司)、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远公司)、大丰市兴城华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城华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大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成公司撤回对被告松投公司、方远公司、兴城华松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45.42元,减半收取145022.71元,由原告大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张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