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迎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史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上海新迎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案号:(2004)宝民二(商)初字第1434号

原告上海史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安公路1247号410-5室。
法定代表人史五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海防,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迎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梅园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唐月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职员。
本院于2004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史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迎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2004年10月13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商品混凝土。签约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收货后仅支付了部分货款,余款445,495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45,49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45,495元,于2005年1月14日前支付245,495元,同年3月、4月每月底前各支付10万元,均付至原告处。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支付货款,则原告可就剩余款项全额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192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3,192元、被告负担6,000元,由被告负担的款项于2005年1月14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王伟
二OO五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