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锦锦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振华经济开发区,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纪翟路168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新迎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梅园路201号,联系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清河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唐月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0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锦锦钢模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迎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锦锦钢模租赁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10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1份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租赁钢模等设备,双方在合同中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约定。签约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却未按约付清租赁费用。合同到期后,被告既未与原告续订合同,又未还清租赁物资。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各项费用,期中,租赁费暂计至2005年7月25日止为99,445.1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4,881元,逾期租金12,172元;要求判令被告归还钢管5,485米、扣件27,183只,如不能归还,则赔偿损失218,190元。 诉讼中,因被告归还了部分租赁物,故原告将要求被告归还的租赁物资数量变更为要求被告归还钢管3,596米,扣件27,183只,逾期不能归还,则按钢管每米15元,扣件每只5元,按实际缺损数量进行赔偿。 被告上海新迎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拖欠原告租金金额及未归还租赁物资数量无异议,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新迎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上海锦锦钢模租赁有限公司至2005年7月25日止的租赁费99,449.15元,于2005年8月24日前支付8万元,余款19,449.15元于同年9月5日前付清。如任何一期逾期支付,则原告有权就余款全额申请法院执行; 二、被告结欠原告至2005年7月25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租金以15,000元计,于2005年9月5日前支付,如逾期支付,则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逾期租金以67,053元计,于2005年9月10日前付清; 三、被告应于2005年11月30日前归还原告钢管3,596米,扣件27,183只,如逾期不能归还,则按实际缺损的数量支付给原告赔偿款,其中钢管15元/米,扣件5元/只,自2005年7月26日至被告实际归还日止的租赁费用由双方按月结清; 四、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8,280.38元,由被告负担(于2005年9月5日前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