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0242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金兵、米晶晶。
被告:江苏汇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志学。
被告:江苏港汇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志学。
被告:上海新迎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月宝。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汇通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港汇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新迎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汇通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港汇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新迎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吴霞
人民陪审员赵月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