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格拉宁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沪宜公路12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广建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迎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清河路150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唐月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格拉宁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迎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12月10日原、被告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钢材,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按每天千分之三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施工的工地提供钢材,被告收货后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至今尚欠原告560,544元。原告因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60,544元、偿付违约金163,496.85元(合同约定按每天千分之三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就低按每天千分之一点五计算违约金)并负担诉讼费。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04年12月10日原、被告签订的钢材供货合同;2、原告向被告供应钢材的送货单21张;3、2005年4月23日被告经办人***出具给原告的结算单,被告确认合计货款1,593,257元,已付802,620元;4、2005年5月29日被告经办人***单方出具的增补协议(还款计划),承诺在2005年12月前付清货款,但原告未签字认可该还款内容。 被告辩称: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560,544元,但原告计算的违约金过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因为在2005年4月,原、被告就付款方式签具过增补协议,重新约定了付款时间和逾期付款的责任。 被告向法院提交了2005年4月原、被告签具的增补协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认为,该协议上原告合同专用章属实,该协议系原告签章后交给被告经办人确定具体还款计划,待原告对被告还款计划认可后,由原告人员签字后生效,但被告未将该协议交还原告,对被告擅自填写的还款内容和逾期付款按银行利息支付违约金的内容原告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10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工地提供钢材;每送一批钢材货到场地签收后首付60%,10%在2005年2月8日前支付,30%在2005年2月8日后每月平均支付,到2005年4月30日为止;如未按合同约定付款,需方承担拖欠款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在合同签订前的2004年10月19日开始,原告即向被告供货,由被告工地人员签收,最后一次送货时间为2005年4月15日。原告供货合计货款1,593,257元。收货后,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2005年5月29日被告经办人***向原告出具增补协议(还款计划),内容是: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3万元,承诺于2005年6月支付15万元、7月支付10万元、8月支付15万元、9月支付15万元、10月支付10万元、11月支付5万元、12月付清余款,6、7、8月未按时付款未付部分按银行同期利率贴补,如到10月底仍未按期付款,未付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贴。该增补协议原告未签字盖章。 审理中,被告提交了一份2005年4月盖有原告合同专用章的增补协议,该协议载明:总计欠款86万元,2005年4月支付9万元,5月支付12万元,6、7月支付16万元,8月支付10万元,9、10月结清余款;如欠款人逾期未付,则应按本增补协议约定的还款到期日的第二天起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上协议各项经双方一致认可,如有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切后果由违约方承担,本协议双方签字之日起效。 另查明:被告从2004年10月至2005年8月合计支付原告1,032,620元,另扣除部分材料缺少等原因,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560,544元。审理中,原告对违约金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4,8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560,544元;关于违约金诉讼请求,原告现变更为4,800元,该金额未超过被告承诺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60,5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偿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4,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本案受理费12,250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负担2,685元、被告负担9,565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至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诉讼费用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宝山友谊支行营业部,帐号:09-050301011842326)。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缴上诉受理费12,250元(缴付办法同上),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