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迎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新迎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14执恢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被执行人上海新迎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依法作出的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110000元。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平台发起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询申请,经相关银行、车辆管理所、房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部门反馈信息,除少量存款及下落不明的牌照号为沪CJXX**的长安车辆外,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2018年7月13日,申请执行人为此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