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环中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太原环中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05民初2960号
起诉人:太原环中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朝阳街168号3号楼2单元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金玲,总经理。
本院收到起诉人太原环中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诉山西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其在起诉中请求:一、判令山西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费用165000元以及逾期违约金101441.09元;二、本案诉讼费由山西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太原环中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山西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签订后,起诉人依约开展了勘察工作,并向山西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勘察成果资料。本案系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属于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不动产所在地为太原市晋源区王郭村,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因此本案不应由我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太原环中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胥宏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李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