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峰林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峰林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25998号

原告:北京峰林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鲁家滩大街60号院TZS0208。

法定代表人:王新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康,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腾信通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3310(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涛。

被告:振华国泰(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甲3号院1号楼11层1207内1207A4。

法定代表人:贾玉秋。

被告:***,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原告北京峰林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腾信通达实业有限公司、振华国泰(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峰林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峰林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峰林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峰林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苏 畅

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晓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