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606号
原告:遵义凯宏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仁春,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学智,贵州山一(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建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礼强,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凯宏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凯宏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遵义凯宏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6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凯宏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罗信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国亚
书记员侯福群